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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爱之名?17岁男孩致小学六年级女友怀孕
2022-05-25

一名年满17岁的男学生李某与女朋友谈恋爱,三次与女朋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对方怀孕。虽然双方自愿,但因女朋友未满14周岁被判刑。

近日,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强奸案件,被告人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朋友黄某发生性行为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

2018年5月,李某与黄某偶然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,当时李某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,黄某未满十四周岁,是南宁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。

李某知道女朋友黄某未满十四周岁。在2018年7月到8月期间,先后三次来到黄某家中,避开家人偷偷在黄某的房间与黄某发生性关系,并导致黄某怀孕。黄某的家人在发现黄某身体有异常后,将黄某带到派出所报案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”

李某与韦某均为未成年人,文化程度低,法律意识淡薄,虽双方均强调二人是情侣关系,自愿发生性行为,但李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,仍与其发生性关系,已构成犯罪。

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,是未成年人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;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于坦白,且认罪态度好,依法从轻处罚。

最终,法院一审判决,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

法官说法

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,她们并不能正确认知行为后果,也无法承受行为的后果。即便她们同意发生性行为,也并非真正的自愿。因此,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
未成年人与异性交往应有度,花样年华应将重心放在学习各项知识和技能上,相互帮助、共同成长。要爱惜身体、珍视自己,不要踩踏禁区,做出后悔一生的行为。家长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,引导他们与异性展开健康的社会交往,杜绝危险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