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老域名好处-玉米号奇闻妻子卖淫老公站岗,首次自愿第二次被逼发生性关系,如何评价?
妻子卖淫老公站岗,首次自愿第二次被逼发生性关系,如何评价?
2022-11-20

案例

男子李四求没有固定职业,想赚钱却好逸恶劳,他便让新婚妻子唐韵网上招嫖卖淫。在妻子做“生意”时,他提供“后勤服务”,负责站岗。一天,唐韵在网上跟男子张三刚谈妥价格5000元,相约在出租屋进行性交易,事毕男子按照谈好价格付了钱。张三刚付钱后感觉5000元很贵,想再次跟唐韵发生关系,唐韵要求张三刚再付3000元,张三刚不肯再付钱,强行与唐韵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。李四求听到屋里发生争执,跟张三刚打了起来,后警方介入。

以上案例系真实案件改编而来,对所列人员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,尽量保留了原案的事实。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,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。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原理对此案进行解析,不到之处请各位指正。

编辑

李四求跟妻子唐韵属于卖淫行为

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卖淫、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,属于违法行为。李四求跟妻子唐韵通过网上招嫖,无疑属于卖淫行为。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,对“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”已经予以废止。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对违法所得5000元要进行没收,还可以对李四求、唐韵进行相应拘留罚款。

张三刚强行发生第二次性关系行为如何界定?

张三刚与唐韵第一次性关系行为无疑属于嫖娼行为,但对卖淫女强行发生第二次性关系,张三刚一直辩称自己属于嫖娼,应该如何界定?

根据《刑法》二百三十六条 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根据张明楷教授《刑法学》中的观点,有以下几种情况,即使是女方同意(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侣或熟人之间)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奸罪:

1、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,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,而男方不答应使用,强行发生性交,构成强奸。

2、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,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,而男方不想去,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,构成强奸。

3、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,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,而男方不答应,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,也构成强奸。

4、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,但女方未满14周岁,依然构成强奸罪。

……

具体到本案,唐韵虽然属于卖淫女,但法律并未将卖淫女的性自由权利排除在外,第一次自愿同意发生,并不代表第二次同意发生。从《刑法学》观点来看,即使女方同意发生关系,但男方未按照女方要求的性关系方式或地点,都可能构成强奸。张三刚违背唐韵性自由权利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,仍涉嫌强奸罪。

编后语:

妻子卖淫,老公站岗,真是天下之大,无奇不有,令人不忍直视。张三刚为了一己之欲,不但触犯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更是触犯了《刑法》,将受到法律严惩。